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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工业新泰”战略,提升制造业企业整体竞争力,支持、引导、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创新发展、扩规提能,增强外向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强市突破发展,拟定系列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实缴税金实现增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并授予“明星企业”称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统计局、工信局)
2.对在区域内年纳税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并授予“明星企业”称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税务局)
3.对年度实现地方税收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实现地方税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奖励企业负责人。上述企业均授予“明星企业”称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实现地方税收100万元且同比增幅20%以上的企业,授予“希望之星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新评为新泰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企业3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企业60万元;对入围“好品山东”、新获得山东省高端品牌示范企业的,每件奖励企业3-5万元。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最高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提名奖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小巨人”,最高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 “瞪羚企业”单项冠军等,最高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7.大力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获得军品承研承制资质,对新获得“民参军”三证的企业,每个证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8.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分两次兑现,新入规企业连续在库满两年奖励5万元,第三年不退库再奖励5万元)。对首次升规的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补企业3万元;对首次升规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补企业1万元。新增规上企业按实缴税款地方财力新增部分50%给予连续三年奖补,且必须在“四上”名录库3年以上,不得单方面随意退出。(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9.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国家、省、泰安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创建、认定、备案的创新平台,经同级考核优秀的且发挥作用明显的,最高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对市财政支持的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支持资金。科技孵化类平台每成功引进、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每完成转移转化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类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前三年按照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开发区)
10.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支持政策。鼓励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税收和产值实现正增长的,均奖励企业5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高研发投入占比。对于研发投入归集、核算、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要求,当年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且较上一年度增幅30%以上的,经审核后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对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现有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10%的配套补助,所需资金从形成地方财力增量部分解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12.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按照实际缴纳官方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件最高补贴2000元。对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的,最多按3个国家计算,重点资助在G20成员国、新加坡和欧洲专利局等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鼓励相关科技成果参与市场化评价。积极帮助企业推荐参评泰安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对由我市提名推荐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国家级最高给予20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全面落实关于技术合同、交易额税收政策。企业对市外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在泰安市技术交易额的补助基础上,再按1:1配套支持,所需资金从地方财力增量中解决,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围绕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目标,着力攻克我市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揭榜挂帅”,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进行“揭榜”,促进我市产业“扩链、增链、补链”。对年实现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投入占比达到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探索建立风险投资“容忍”机制。引导鼓励国企、国资平台联合社会资本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投向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鼓励更多资本助推创新创业、孵化优质项目,该部分投资收益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事项予以考虑。完善风险投资监管和退出机制,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投资效益风险情况跟踪评估,包容投资失误,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造成损失的,可以一事一议减轻或不追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促进风险投资可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国资中心,责任单位:市开发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7.积极向拟立项或技改项目的企业推送企业转产投资政策,引导企业向高技术方向转型。帮助转产企业完善既有建设固定资产建设审批手续,帮助企业确权融资发展。对新上高技术项目提供全程代办帮办服务,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主城区范围外企业配建的科研办公等服务设施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后返。(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引导企业技改扩规、数字化转型
1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且生产性设备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上和技术改造项目,自项目达产运营之日起,新增税收地方财力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扶持,第3-5年给予50%扶持,最高给予200万元。对前期已享受税费优惠等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9.对企业技改扩规中产生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100万元;对纳税过千万元的企业,按照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200万元。以上补贴时限均为1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0.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导向和“十强”产业发展体系,开展数字化建设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投资额,按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其中A类奖补8%、B类奖补7%、C类奖补6%,每年优选10家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对为市内企业提供3家(含)以上服务且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本市软件服务商,当年实缴税收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给予全额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1.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各类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3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5G产业相关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奖补的企业,即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级以上平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提升企业外向度
23.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年度内新增货物贸易进出口额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超出部分同比例计奖,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支持新增进出口实绩企业加快发展,对实现外贸“零突破”企业、市外代理回流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招商引贸项目,年度内新增进出口额15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超出部分同比例计奖,最高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涉及出口业务的,省内货源地占比均须达到90%及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4.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新上制造业外资项目和日韩外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来自世界500强投资制造业外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的2%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5.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加速发展9610跨境直购模式,年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通过泰安陆港海关监管场站清关的跨境电商企业,市财政奖励50万元;首次在我市注册且通过泰安陆港海关监管场站清关的企业,对实际产生的转关费用予以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强化对企业金融扶持
26.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包括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且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和“新三板”挂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对企业因改制、上市、挂牌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等额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金控集团金融综合平台扶持作用,开通服务绿色通道,确保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担保费率不高于1%、应急转贷利率每日0.06%以下,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8.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引导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采取无担保、无抵押等方式,为单个企业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化利率不超过6%的普惠金融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人民银行、泰安银保监分局新泰监管组)
六、其他
29.金融、建筑房地产、能源和资源类企业及未纳统企业不在此奖励范围,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0.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1)发生亡人事故或造成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3)欠缴社会保险和税收的;(4)未办理供地手续或符合闲置用地认定标准的;(5)法定代表人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6)其他应当取消奖励资格的事项。
31.市财政设立2000万元新型工业化专项扶持基金,从当年企业实缴税金的2%和地方财力增量的50%(重点扶持企业按实缴税金的4%和地方财力增量的70%)中提取储备,实行三年一个循环周期,单企记账,统筹使用,可以根据年度情况分批次兑现。
3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财政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未纳入范围的其他确需扶持政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本清单由财政局会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原链接:http://www.xintai.gov.cn/art/2023/2/9/art_178382_4101.html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工业新泰”战略,提升制造业企业整体竞争力,支持、引导、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创新发展、扩规提能,增强外向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强市突破发展,拟定系列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实缴税金实现增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并授予“明星企业”称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统计局、工信局)
2.对在区域内年纳税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并授予“明星企业”称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税务局)
3.对年度实现地方税收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实现地方税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奖励企业负责人。上述企业均授予“明星企业”称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实现地方税收100万元且同比增幅20%以上的企业,授予“希望之星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新评为新泰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企业3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企业60万元;对入围“好品山东”、新获得山东省高端品牌示范企业的,每件奖励企业3-5万元。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最高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提名奖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小巨人”,最高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 “瞪羚企业”单项冠军等,最高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7.大力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获得军品承研承制资质,对新获得“民参军”三证的企业,每个证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8.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分两次兑现,新入规企业连续在库满两年奖励5万元,第三年不退库再奖励5万元)。对首次升规的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补企业3万元;对首次升规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补企业1万元。新增规上企业按实缴税款地方财力新增部分50%给予连续三年奖补,且必须在“四上”名录库3年以上,不得单方面随意退出。(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9.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国家、省、泰安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创建、认定、备案的创新平台,经同级考核优秀的且发挥作用明显的,最高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对市财政支持的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支持资金。科技孵化类平台每成功引进、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每完成转移转化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类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前三年按照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开发区)
10.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支持政策。鼓励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税收和产值实现正增长的,均奖励企业5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高研发投入占比。对于研发投入归集、核算、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要求,当年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且较上一年度增幅30%以上的,经审核后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对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现有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10%的配套补助,所需资金从形成地方财力增量部分解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12.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按照实际缴纳官方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件最高补贴2000元。对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的,最多按3个国家计算,重点资助在G20成员国、新加坡和欧洲专利局等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鼓励相关科技成果参与市场化评价。积极帮助企业推荐参评泰安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对由我市提名推荐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国家级最高给予20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全面落实关于技术合同、交易额税收政策。企业对市外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在泰安市技术交易额的补助基础上,再按1:1配套支持,所需资金从地方财力增量中解决,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围绕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目标,着力攻克我市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揭榜挂帅”,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进行“揭榜”,促进我市产业“扩链、增链、补链”。对年实现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投入占比达到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探索建立风险投资“容忍”机制。引导鼓励国企、国资平台联合社会资本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投向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鼓励更多资本助推创新创业、孵化优质项目,该部分投资收益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事项予以考虑。完善风险投资监管和退出机制,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投资效益风险情况跟踪评估,包容投资失误,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造成损失的,可以一事一议减轻或不追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促进风险投资可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国资中心,责任单位:市开发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7.积极向拟立项或技改项目的企业推送企业转产投资政策,引导企业向高技术方向转型。帮助转产企业完善既有建设固定资产建设审批手续,帮助企业确权融资发展。对新上高技术项目提供全程代办帮办服务,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主城区范围外企业配建的科研办公等服务设施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后返。(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引导企业技改扩规、数字化转型
1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且生产性设备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上和技术改造项目,自项目达产运营之日起,新增税收地方财力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扶持,第3-5年给予50%扶持,最高给予200万元。对前期已享受税费优惠等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9.对企业技改扩规中产生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100万元;对纳税过千万元的企业,按照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200万元。以上补贴时限均为1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0.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导向和“十强”产业发展体系,开展数字化建设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投资额,按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其中A类奖补8%、B类奖补7%、C类奖补6%,每年优选10家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对为市内企业提供3家(含)以上服务且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本市软件服务商,当年实缴税收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给予全额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1.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各类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3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5G产业相关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奖补的企业,即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级以上平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提升企业外向度
23.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年度内新增货物贸易进出口额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超出部分同比例计奖,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支持新增进出口实绩企业加快发展,对实现外贸“零突破”企业、市外代理回流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招商引贸项目,年度内新增进出口额15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超出部分同比例计奖,最高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涉及出口业务的,省内货源地占比均须达到90%及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4.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新上制造业外资项目和日韩外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来自世界500强投资制造业外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的2%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5.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加速发展9610跨境直购模式,年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通过泰安陆港海关监管场站清关的跨境电商企业,市财政奖励50万元;首次在我市注册且通过泰安陆港海关监管场站清关的企业,对实际产生的转关费用予以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强化对企业金融扶持
26.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包括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且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和“新三板”挂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对企业因改制、上市、挂牌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等额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金控集团金融综合平台扶持作用,开通服务绿色通道,确保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担保费率不高于1%、应急转贷利率每日0.06%以下,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8.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引导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采取无担保、无抵押等方式,为单个企业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化利率不超过6%的普惠金融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人民银行、泰安银保监分局新泰监管组)
六、其他
29.金融、建筑房地产、能源和资源类企业及未纳统企业不在此奖励范围,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0.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1)发生亡人事故或造成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3)欠缴社会保险和税收的;(4)未办理供地手续或符合闲置用地认定标准的;(5)法定代表人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6)其他应当取消奖励资格的事项。
31.市财政设立2000万元新型工业化专项扶持基金,从当年企业实缴税金的2%和地方财力增量的50%(重点扶持企业按实缴税金的4%和地方财力增量的70%)中提取储备,实行三年一个循环周期,单企记账,统筹使用,可以根据年度情况分批次兑现。
3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财政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未纳入范围的其他确需扶持政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本清单由财政局会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原链接:http://www.xintai.gov.cn/art/2023/2/9/art_178382_4101.html